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发生火灾或者事故的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专职消防队所在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亡商业保险。消防队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其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