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本单位负责;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志愿消防队的业务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自行筹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