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将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执勤序列。各类保安、联防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