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应急疏散时,应当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等采取优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