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应急疏散时,应当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等采取优先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