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统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