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公共通道,不占用防火间距。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安全和逃生自救教育。

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活动的,应当履行对单位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