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