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被宣告失踪的;(四)死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