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其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账目、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集体财务、工作档案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未能按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