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