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