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