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