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