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劝导人、投诉人、举报人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