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机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对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