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单位以及经营户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