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纳入乡(村)规民约和社区居民公约,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推进基层文明建设。

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文明行为准则。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