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纳入乡(村)规民约和社区居民公约,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推进基层文明建设。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文明行为准则。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