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随意变道、抢道、追逐,不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不减速;
(二)驾驶车辆时吸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人行道、盲道等;
(六)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随意横穿道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八)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或者向过往车辆散发小广告、兜售花卉、饰品等物品;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占座、霸座,强迫他人让座,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正常驾驶;
(十)丢弃、损坏或者不按照规定停放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