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