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