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