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