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处置金融风险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