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