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培育发展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建设和完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