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费率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在贷款授信、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便利。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