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费率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在贷款授信、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便利。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