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民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