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金融类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处置措施。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