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非法发放贷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