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