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仍无法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