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处置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