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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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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处置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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