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重大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