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重大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