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类广告的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或者无风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