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