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