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三)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地方金融业务;(四)其他非法金融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