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