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