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2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Article 13In force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