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市容市貌超过七日的车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三日内驶离;逾期未驶离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