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第五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涉案材料、物品等一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