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