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共享和查询机制,为中小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融资服务等提供依据。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单位应当对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进行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