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禁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中小企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保障涉案中小企业和人员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