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权限、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