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权限、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