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