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