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条有效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