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担保体系,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补充机制,使其担保能力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相适应,扩大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实行较低费率水平的相关政策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发挥省、设区的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功能作用,推广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实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